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获提高
2021-03-02 17:27:02          编辑:梁昕 |          浏览量:11449

3月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提高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农村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起,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50元/月提高到380元/月(4560元/年),特困人员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按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计算,即由455元/月提高至494元/月(5928元/年)。(记者 袁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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